冰類衛生標準
中華民國65年02月20日衛署藥字第103816號公告
中華民國73年11月03日衛署食字第498721號公告修正
中華民國75年11月21日衛署食字第621464號公告修正
中華民國81年08月26日衛署食字第8143635號公告修正
中華民國88年04月26日衛署食字第88027006號公告修正
中華民國102年08月20日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
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二條 冰類之原料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。
第三條 食用冰塊重金屬最大容許量:
種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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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大容許量(ppm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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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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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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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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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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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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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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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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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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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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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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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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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.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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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冰類之微生物限量:
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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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菌數
(cfu/m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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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腸桿菌群
(MPN/m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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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腸桿菌(MPN/m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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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食用冰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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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融解水) 100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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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融解水) 陰 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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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刨冰、冰棒、冰磚及其他類似製品:
1. 含有果實水、果實汁、果實香精及其他類似製品。
2. 含有咖啡、可可、穀物、紅豆、綠豆、花生或其他植物性原料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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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融解水) 105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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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融解水) 100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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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融解水) 陰 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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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冷凍冰果:
1. 含有乾果、蜜餞、糕點等冷品與冰混製之各種液體冷凍冰果。
2. 含有鮮果實、鮮果醬之各種冷凍冰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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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含有乳成分或乳製品之各種冰類製品與冷凍冰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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